【記者 葉大方/採訪報導】
為保障民眾寵物市場消費公平,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日前會同主管機關動保處人員,前往轄區各寵物店抽查寵物買賣、寄養、美容契約及寵物食品標示,查核11家寵物業者,其中1家業者寵物食品標示有販售涉及誇大不實,已發函業者限期改善,限期未改善可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長黃怡騰表示,由於民眾飼養寵物風氣日盛,有關寵物相關消費糾紛日益增加,為保障民眾寵物市場消費公平,消保官聯合稽查首先針對永和、蘆洲、土城及新店等地區11家寵物業者進行查核,查核業者整體而言,受檢業者均有合法相關定型化契約。但有1家業者寵物食品標示有販售涉及誇大不實,主管機關動保處已發函業者限期改善。
他說,現場查核項目包括「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寵物寄養定型化契約」、「寵物美容定型化契約」,以及「寵物食品標示」等4大項目。查核業者整體而言,受檢寵物業者均有合法買賣、寄養及繁殖相關定型化契約。
動保處長陳淵泉表示,針對特種寵物業許可及寵物食品相關工作及規定,該處已推動5項新計畫,辦理寵物人員資格考試及辦理寵物達人講座等事項,未來可提升本市寵物業品質,保障寵物食品安全等級目標。
消保官指出,寵物美容已為主要寵物消費型態,也是寵物消費糾紛主要原因,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能儘速完成訂定「寵物買賣、寄養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可有效減少寵物業相關消費爭議發生。
消保官也呼籲業者,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違法者可依動物保護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寵物食品並非動物用藥品,亦不得宣稱「療效」,若產品宣稱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提供相關科學數據佐證,倘違反規定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標示用語可參考下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的「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