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站10公尺內禁停 違者機車罰900汽車1,200元

【記者  葉大方/採訪報導】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今〈10〉日表示,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禁停,違者加重罰鍰,機車由600調至900–1,200元,汽車1,200元,同時推動科技執法加強取締,民眾不要以為停一下沒關係!

▲公車站十公尺內禁停,違者加重罰鍰,機車由600調至900–1,200元,汽車1,200元。

交通局長鍾鳴時說,汽機車違規停靠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除妨礙公車停靠造成塞車,也常因此發生嚴重車禍。過去即曾發生汽車因違停公車招呼站,導致公車無法靠站,2名共乘機車的女大生為閃避公車,與行駛在快車道的貨車發生擦撞,導致後座女大生慘遭貨車輾斃。

裁決處表示,交通部已針對在公車站10公尺內違停者加重罰鍰,機車由600至900元提高至900–1,200元,汽車則一律提高至1,200元,同時推動科技執法加強取締;如因而致人傷亡還得擔負刑事責任,提醒民眾勿貪圖一時停車方便,卻讓自己與其他用路人身陷危險當中。

根據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民眾檢舉違停公車招呼站者達2萬2,264件,其中常有駕駛在收到罰單後申訴指稱,當時臨時停車不到3分鐘,且路上行駛車輛不多,未影響行車秩序,況且警方未先勸導即開罰等原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准予撤銷。

由於法官認為駕駛人將車輛停放於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已影響公車停靠上、下客,並造成車輛往來危險和用路人的不便,而民眾檢舉案件依規定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並且警方未在現場自然無法依當時情狀行使裁量權來決定勸導或舉發,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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