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述 / 維克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1月18日宣布,駁回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發執照、不予換照,引致各界嚴厲批判。
本案除了涉及行政程序瑕疵、違反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等多項議題外,再次顯露通傳會自民國95年成立迄今,一直存在著的對業者欠缺輔導與獎勵的職掌缺陷,影響產業發展等問題,值得探討。
我國通傳會係仿效自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主要職司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事業的管理。相關產業的輔導獎勵業務仍歸行政院所屬的新聞局負責,形成廣播電事產業的輔導與管理分由新聞局與通傳會負責的雙頭馬車現象。
民國101年政府組織改造,文化部組織法第2條第5項明定該部掌理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新成立的文化部承接新聞局的廣播電視節目的輔導業務,通傳會職掌未改,仍然只做監管業務,註定業者仍然面臨兩個主管的雙頭馬車現象。
通傳會多年來就有爭取輔導獎勵權的呼聲,是否可行?從(無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即俗稱之廣電三法的法理與實際執行面可看出問題端倪:廣播電視法第五章明訂對廣播電視事業與從業人員的輔導獎勵專章,通傳會是本法的主管機關卻未執行,而是交由文化部所屬的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負責,具體的成果就是眾所周知的金鐘獎的舉辦、節目製播補助及海外影視節參展推廣等等。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成立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通傳會為該基金的主管機關,也是交由文化部所屬的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運用該筆預算,每年舉辦金視獎,鼓勵有線電視業者製播優良地方性節目及提升客戶服務品質等等,廣獲全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支持。
中天關台適用之衛星廣播電視法則未明載有關輔導獎勵之條文,換句話說,我國人每天觀賞的新聞、電影、戲劇、綜藝及綜合等各類頻道,通傳會並不需也未曾提供任何輔導與獎勵措施。
文化部監管複雜龐大的文化產業,廣電內容產業並非主流,僅能因循提供小確幸的滋潤,對有線電視產業發展的困境幫助有限;通傳會嘆息只有棍子沒有蘿蔔,力不從心。然而此一問題並非無解,茲以法國廣播電視通信管理單位「最高視聽委員會」(Conseil supérieur de l’audiovisuel ,CSA)為例;該會明文要求核處違規電視台的罰金,應提撥固定金額用於自製節目,電視頻道評鑑時也要求提撥固定百分比的營業額製作本土節目,以協助扶持本國節目製作產業;擬定相關管理措施時亦須會請文化部提供意見,以避免忽略輔導的效能,兩部會相輔相成,充分發揮蘿蔔與棒子的功能。
通傳會與文化部兩單位並未藉組織改造的時機,做相關的匯流因應,錯失良機;近年來,面對國際影視產業市場的激烈競爭,國內影視產業持續蕭條;如今全球新冠肺炎第二波疫情延燒,歐美各國紛紛提出振興經濟與防疫併行之緊急措施,危機也是轉機,蘇院長亦應展現執政魄力,藉機檢討整頓對影視產業輔導管理的問題,排除內部掣肘,為業者開創更寬廣的發展契機。
(作者維克多為文化部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