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即日起受理申請免徵地價稅

【記者 逯小兵/採訪報導】

新北市農業局表示,即日至5月31日止,只要是符合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可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符合規定免徵地價稅。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即非農業用地),且於民國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課徵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適用土地的範圍包含:1.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2.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

▲符合供作與農經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可免徵地價稅。(圖/新北市農業局提供)

只要在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有案(持有稅捐稽徵單位通知單),並且要申請的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就可提出申請。申請人同時農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普查認定標準,例如實際農作面積達0.05公頃以上農地或林作面積達0.1公頃以上林地、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農經不可分離例如曬場亦是。(圖/新北市農業局提供)

農業局提醒,符合條件者,可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土地)、設施合法證明文件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另外共有持分的話,還需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或共有人同意文件。經審查小組勘查審核符合規定者,送由稅捐稽徵機關改課徵田賦。申請時間即日起至5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請務必把握申請期限,若年度中有發生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取得上述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者,依規定也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前述申請土地如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者,可逕向稅務單位申請課徵田賦,無需申辦前項作業。如有申請疑問,可向各區公所經建課或農業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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