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向數位經濟 電信法前瞻規畫
大媒體/採訪報導
為因應5G、物聯網新興技術之發展,介接電信管理法草案所訂頻率共享等前瞻措施,同時接軌國際無線電規則之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今日審議通過「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案,促進無線電波監理法令與時並進,進一步完備邁向數位經濟時代所需一系列法規調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為迎向數位經濟時代之典範轉移,促進資源有效運用及完善有利5G、物聯網新興技術發展之基磐環境,持續致力推動匯流法制革新,於5月2日第799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案,全面調整本辦法基本架構並檢討修訂相關條文,進一步適切規範「無線電頻率指配與廢止、干擾」及「電臺呼號及識別碼之組成與指配」等管理事項,積極呼應電波技術與實務發展趨勢,以促進相關應用服務之創新發展。
NCC說明,際此資通訊技術快速變遷、5G時代即將帶來應用服務及監理管制之全面變革時刻,現行「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架構係於民國(下同) 59年所訂,期間歷經五次修正,前次於102年修正,考量近年無線電頻率使用技術及應用快速發展,爰實有必要就現行監理實務及依無線電頻率特性及使用目的,予以檢討修正,以符實務所需並提升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本次修正除接軌國際電信聯合會(ITU)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s, RR)之最新規定及相關建議外,亦針對「無線電頻率指配與廢止、干擾」、「頻率共享運用」及「電臺呼號及識別碼之組成與指配」等相關規範,於管制架構上進行調適與融合,以因應匯流發展趨勢;本次也同時修正無線電頻率指配相關規定,明定無線電頻率退場機制,亦針對為維護無線電頻率使用秩序,防制及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之處理方式等規範,一併於本次修法予以適切修正。
NCC指出,本次修正案之研修過程係依循國際規範及本國環境需要而擬訂,具體修法重點包括:「無線電頻率之使用及干擾處理」及「電臺之識別」等章名之修正、「預留因應新技術發展之相關措施,修正無線電頻率指配共用規定」、「新增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特性及國際規範者,免申請頻率指配規定」、「促進無線電頻率之有效使用,避免無線電頻率閒置,修正廢止無線電頻率指配之情形」、「修正不同無線電通信發生干擾時之認定依據及處理方式」、「增訂保障飛航安全及災害防救之相關干擾處理條文」、「參照ITU無線電規則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修正電臺呼號及識別碼規定」等面向檢討。
NCC強調,為促進頻率、號碼等電信稀有資源之和諧、有效、公平彈性運用,確保無線技術的發展,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面對新興技術發展,主管機關必須搭配施採靈活監理措施,本次檢討修法幅度不小,即係同時納入調適頻率監理實務運作現況及提升法規明確性,進一步介接電信管理法草案揭櫫頻率共享等之發展趨勢,同時接軌國際無線電規則相關規範等,而進行電波監理法規之必要革新修正。值此數位經濟發展日新月異,以及進一步邁向5G、物聯網等關鍵應用服務之際,NCC將持續精進有利5G、物聯網發展基盤環境及頻率管理層面之法規調適,致力促進我國相關產業與創新應用服務不斷向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