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辛澎祥/採訪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1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5章共20條,內容主要包括:納管與登記範圍、重要資訊揭露規範、禁止不當內容、自律規範與我國內容輔導獎勵措施等。希望透過本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並形塑利於我國視聽服務產業發展之環境。
草案規劃採「自願登記」制,但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保護,NCC將透過公告,要求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或市場影響力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辦理登記,採捉大放小之精神。辦理登記之事業,須定期向NCC提供使用者數量、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同時,要求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遵守團體自律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此外,NCC強調,經公告應登記之事業,則須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而草案亦明訂政府辦理相關輔導獎勵措施,應提出鼓勵方案,以保障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
另為遏止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而在我國非法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業者,NCC說明,草案中也明訂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非法業者所需之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亦應配合攔阻非法視聽服務內容或為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