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督促電信事業 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

【記者 辛澎祥/採訪報導】

NCC日前委員會議決議,認定應負擔電信管理法第17條至第20條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

NCC說明,為服膺數位匯流環境需要,並營造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之產業環境,於電信管理法規範電信事業應遵守義務,其中針對用戶權益保護部分,除依契約、消費者保護法及本法一般義務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進行定期自我評鑑,以提升電信服務品質並落實消費者保護機制。

NCC復依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第2條至第5條規定,參酌前(109)一年度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電信服務類型以提供語音或數據為主、電信消費爭議案件數量達六百件以上或比例排名前四分之三以內者等認定條件做認定。

NCC強調,將持續督促受認定之電信事業積極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妥善處理消費爭議,增加資訊透明度,提升電信服務品質等,以期許營造友善電信服務環境。

NCC對電信事業的監管,以促其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宜。(記者 辛澎祥/攝)
▲對電信事業的監管,以促其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宜。(記者 辛澎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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