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及審驗辦法

【記者 辛澎祥/採訪報導】

NCC 13日通過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8項及第39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下稱設置辦法)及「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下稱審驗辦法)。

NCC指出,電信管理法之一大變革為將現行電信法以機線設備之有無及業務分類所建構之垂直管制架構,改為依基礎網路層、營運管理層及內容應用服務層,採水平式「行為管理」思維模式,並以有無使用無線電頻率及電信號碼,將公眾電信網路分為使用電信資源與未使用電信資源二類。因此,訂定設置辦法規定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審查基準等事項,以達法規之明確性,並營造自由創新與公平競爭之產業環境。

NCC說明,電信管理法另一大變革則是開放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得自建,或者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以及組合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及衛星通信網路等不同類型之網路,大幅提升網路設置之彈性,以促進數位服務之創新及資通產業之發展。NCC考量開放網路設置彈性之同時,仍須有相應配套作法以確保民眾享有優質、安全及可信賴之通信服務,因此,訂定審驗辦法規範公眾電信網路之類型、審驗方式、程序、使用管理、限制、審驗合格證明之核(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作為日後審驗依據。

在訂定程序中,NCC為博徵眾議,於今年1月3日及2月26日分別預告設置辦法草案及審驗辦法草案,並於1月5日及3月2日分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60日及30日,至4月6日及4月1日刊登期滿。NCC在3月26日就設置辦法召開公開說明會,向外界說明法規架構及條文,並回答提問。未來將配合電信管理法正式施行日期,辦理設置辦法及審驗辦法之發布。

▲開放網路設置彈性同時,須有相應配套措施以確保民眾享有安全與優質的通信服務。(記者 辛澎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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