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強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處理機制

【記者 辛澎祥/採訪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於11日第886次委員會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強化有線廣播電視爭議處理機制,增加爭議各方合意仲裁以及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之規定,盼能加速提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爭議處理之效能。

NCC說明,本草案參考國內勞資爭議處理法、美國職棒大聯盟及加拿大CRTC仲裁制度,尋求ADR(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之仲裁機制來協助處理,降低雙方訴訟成本及加速處理程序,進而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及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條之4條文,修正重點包含:(1)明訂調處期限 (2)新增仲裁機制及適用條件 (3)仲裁程序與效力及仲裁委員會之組成等相關規定。

▲有線電視的法令修正關係到產業結構的發展。(記者 辛澎祥/攝)

NCC表示,自105年1月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55條授權NCC受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間,或與頻道供應事業之調處申請,105年至108年11月間共受理96件調處案,然而調處作業不易針對相關爭議有效即時處理,且調處效力有其侷限性;另鑑於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之授權條件爭議,涉及高度複雜度及專業性,為維護訂戶之收視權益及維護有線電視上下游產業之健全發展,爰修正本草案。

NCC指出,本草案經工作小組多次討論,並召開2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及1次公開說明會,經第876與886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續本修正草案將提報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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