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辛澎祥/採訪報導】
NCC 於3日審議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共用遠傳3.5GHz頻段頻率申請案,決議核准共用無線電頻率,要求共同申請人提報及補正之管控能力文件應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若違反此項規定時,得廢止本案之核准。
NCC表示,考量本頻率共用申請案,涉及行動通信產業發展、公共利益暨消費者權益等重要層面,附款內容為要求兩家公司應對該電信網路具有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管理等管控能力。
NCC說明,兩家公司除就網路管控能力、服務品質提升、涵蓋率提升等面向提出補充說明外,並做出具體承諾,包括網路獨立控管與提升涵蓋率,兩家公司說明未來共用無線電頻率後,對於雙方用戶均無差別待遇共同使用網路,讓用戶擁有相同網路服務品質,並且建立消費爭議處理管道及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確保各自用戶資料不受他方知悉。
NCC表示,期盼雙方透過頻率共用合作的創新模式,提升臺灣整體5G基礎建設速度,後續的應用服務也能儘早推出,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提升一定程度公共利益;同時NCC將持續關注兩家公司後續營運情形,行政指導該等公司應對消費者作相關資訊揭露,以維護電信產業市場公平競爭,並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