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審議通過「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草案

【記者 辛澎祥/採訪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89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草案(下稱辦法),未來電信事業有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依該辦法辦理通報,並公告周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NCC表示,在通訊傳播匯流時代,電信服務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倘電信事業因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勢將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為督促電信事業於遭受災害、違反法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其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利用廣播、電視媒體或於公司網站對外公告無法提供服務原因、電信服務類型、預定恢復期間、處理方式及用戶權益保障方式,以保障民眾通信權益,亦使主管機關得充分掌握影響民眾權益之重要資訊。

▲NCC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媒體個案審查的作業內容。(記者 辛澎祥/攝)

NCC強調,辦法內容包括電信事業因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之範圍、不同重大事故之通報流程、內容及相關應履行義務等,全案經委員會通過後,NCC將依規定辦理對外預告60天,凝聚各界共識,以利法規制定之完備。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11條規定,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其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NCC據以訂定前揭辦法草案,課予電信事業知悉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有立即主動據實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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