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規有限 網遊消費者自求多福

【記者  葉大方/採訪報導】

網路遊戲為近年來廣受歡迎的休閒娛樂,但各項糾紛時有所聞,也愈來愈複雜了,雖然權利義務有規範,實際上能協助之處有限,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特別呼籲消費者,選擇網路遊戲前,可以多看多比較,以免花錢卻無法得到良好的服務品質。

▲手機遊戲示意圖一。〈圖  /新北市法制局提供〉

法制局長黃怡騰表示,為解決網路遊戲糾紛,經濟部特別修正了「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就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帳號遭非法使用的處理、業者對消費者主動終止契約以及遊戲停止營運時的處置均有規範,並已於今年1月8日生效。

他指出,幼童對金額沒有概念,使用遊戲程式時往往大量點選購買點數,並當場將點數兌換為遊戲中的虛擬寶物,導致產生高額帳單。且許多網路連線遊戲程式業者為境外廠商,要依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來解決紛爭,實有諸多限制。當消費者與遊戲業者產生糾紛時,往往僅能協助溝通,實際上能協助之處有限。

同時,許多遊戲購買管道採用小額付費平臺,平臺業者並不知消費者跟遊戲業者間遊戲機制或購買內容,現在都是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google play及itunes store都在境外,遊戲廠商也是境外公司要退費或申訴,都極為困難。尤其是小孩都把點數用掉了,境外業者通常不會因為小孩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全額退款讓小孩白玩,如果是還沒用掉的儲值,或許還有談的空間。

黃怡騰進一步說明,依據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得退費的範圍,限於「尚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故若購買點數後,已經將該點數透過遊戲機制轉換成為虛擬寶物,縱使該虛擬寶物於玩家社群中可能有現金交易之價值,但遊戲服務範圍「外」移轉、收益行為,其實並不屬定 型化契約中消費者得從事行為。

因此,消費者購買點數後抽中「市價」高的虛擬寶物後,也無從要求業者以該價格回收該虛擬寶物;此外,定型化契約也規定,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業者亦得不予協助處理,因此遊戲帳號的保管責任,也相當重要。

▲手機遊戲示意圖二。〈圖  /新北市法制局提供〉

如因共用電腦或手機,卻未登出遊戲帳號,導致他人誤觸遊戲內購買機制乃至誤用付費購買的遊戲點數,均可能因業 者依約不予處理,形成消費糾紛。如有消費相關疑問,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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