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身價今昔大不相同

藝人身價今昔大不相同

黃海星/採訪報導

◎以本業、秀場及代言為最大宗

無論就影藝本業,或者秀場與演唱會的收入而言,今昔都大不相同,尤其是代言費,更是打破了歷史的記錄。

◎演藝本業差別不大但大牌例外

在早期的電視演出或拍電影,其酬勞都是很低的,藝人們之辛勤於上電視,為的是打響知名度,有了知名度,秀場的價碼就高漲。

記得當年參與電視劇演出,無論主配角一律是一千五百元到後期的三千元一集,而跑龍套的配角也有七八百元一集的,至於臨時演員,則一集只有200元,金馬影帝陳松勇就曾好幾年呆在古裝劇中,每周領個二百元以過日子(其價值約今日的一千元),可謂倍極辛勞,至於「群星會」的歌星們也一律為200元至1,000元,綜藝節目則為1,600元,卅年來依然是這個價碼!

但今天則不一樣了,完全由市場價值去敲定藝人身價,以一般主角外演員而言,依戲份的輕重、知名度的高低,而有顯著的差別,除了臨記仍然是1,000元一集,重要演員皆從二千元起跳,一直到五、六千元一集,而接近主角或重要配角的是以萬元起跳、二萬元到十萬元一集的都有,如果以昔日與今日的物價作指數而言,今昔應該沒有太大的差別,倒是主角的待遇,則有天淵之別,以飾演劉伯溫的黃少祺而言,一集戲酬為15萬元,共演了三百集,光這部連續劇,他便進了四千多萬元,過去是沒有這個行情的。

我們祇好說:靠演戲即可發財的日子來到了。

◎秀場與演唱會最會吸金

時至今日,演唱會已變成演藝事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凡是知名度夠響亮的歌手,莫不以辦演唱會為終極目標,能否讓自己後半生衣食無慮,富貴榮華,就完全靠這演唱會成績的好壞來判定了。

以前的藝人則靠的是秀場的邀約,來作為重要的收入來源,它不像演唱會,祇有局部歌手辦到,而是很普遍性地是大部份藝人藉以為生的財源。

◎秀場三大巨星──崔苔菁、鳳飛飛、高凌風

在民國五、六十年代裡,台灣秀場的氣氛甚濃,每個縣市都有一或二家歌廳或餐廳,在專門表演歌唱,那個時候,靠此為生為歌手,至少也有幾百人,這其中,價碼最高的應該是崔苔菁、鳳飛飛與高凌風,他們藉著在電視上主持節目與偶像的崇拜,而名噪一時,其演出價碼大約是每天二場酬勞20萬元(不含舞群與合音),每檔約期是七天,亦即每次一周的秀期,約可取得140萬元,以當時房價而言,可以買得起一間套房了,我曾詢問過崔苔菁,她作何投資?她祇輕描淡寫地說:被我父親開旅行社而賠光了,可見崔苔菁也是一個孝女,至於鳳飛飛,由於她基層女作業多是她的粉絲,所以她幾乎每個月都有秀場,而高凌風挾著阿珠、阿花的氣勢如日中央,常是中南部一帶秀場的旺場。

秀場與今日的演唱會相比又不一樣,像幾位天王巨星:周杰倫、蔡依琳、江蕙、張惠妹、楊丞琳、蔡琴、林依晨、蕭敬騰、林俊傑、林宥嘉、費玉清等人,一連幾天的演唱會下來,不以億計,也會進賬幾千萬元,不是區區秀場所能比擬,真是羨慕了不少昔日的大牌藝人,可惜那個時候演唱會還沒到氣候,這種得天獨厚的感覺,也祇有今日才有的,願成名的藝人們好好把握它,多作一些公益,回饋社會。

◎異軍突起的「代言」收入最可觀

為產品名牌代言,或者僅拍攝某部特有的廣告片,這是近十年來興起的演藝活動,當然,這祇限於那些超級巨星,才有企業去找他們代言,他們相信藝人們的形象有助於產品的開拓,這是以前的年代所沒有的現象,看起來,這似乎有點不勞而獲,其實一位藝人要做到有人願意找他代言,也不是容易的事,祇可說這種活動是可遇不可求,當然代言的代價很高,從幾百萬起跳到上億都有,這與今日流行的置入性行銷又有點類似,有了代言,藝人們可說這輩子不愁吃不愁穿了!

當然,藝人代言產品,經常是永久性的,某位藝人的社會價值或形象為大眾所肯定是長期性的,所以代言身份往往一簽就是十年、廿年,這其中以楊麗花代言張國周強胃散最負盛名,前後廿多年的歌仔戲,都是由楊麗花所代言的。

◎另類大獲利武器

在所有演藝活動中,收入最豐盛的莫過於「抽成獲利」,亦即在主演的影片中,得以收成若干,這在近年來好萊塢的製片預算中,屢見不鮮,像幾位大牌影星,如布魯斯威利、史特龍、史蒂芬史匹柏等人,往往可以抽成到百分之廿至卅,一部巨片賣座下來,賺進幾億美金,乃是家常平事,這點在國內影視事業,尚未成氣候!

◎硬底子演員待遇欠佳

以上所談的都是好的部份,壞的部份,就是硬底子演員,也就是一般所謂的配角、非主角,與老是飾演反派角色或爸媽朋友之類的角色,即表演的再好,待遇也是一樣,僅夠糊口而已,一輩子幹下來,收入也祇夠維持生活而已,談不上有何儲蓄可言,很多老藝人老來都是潦倒終生,要靠社會救濟才得以善終,這是非常不公平的現象,但積非是善,由來已久,業界的觀念是如此,誰也沒有能力去作大改革。

那些腰纏萬貫的巨星們,可曾想起紅花也要綠葉相襯托,為何不為硬底子的演藝同仁,作點有幫助的公益事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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