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注意 1/1起刺網漁具流失未通報將開罰

為方便通報,漁民朋友們可以選擇「海上通報」或「陸上通報」。

【記者 逯小兵/採訪報導】

自明(111)年1月1日起,刺網漁業漁具流失通報措施將全面實施,新北市政府漁業處呼籲漁民朋友除依規定標示刺網漁具之外,網具流失時應依規定通報,以免違規受罰。

漁業處表示,刺網漁具因作業操作較簡易且成本較低易取得,是普遍的漁業作業方式。為維護漁民刺網漁具財產,避免漁具失竊或意外流失等損失,透過漁具標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減少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新北市於107年9月14日正式公告自108年1月1日起,在新北市海域作業或攜帶進出新北市漁港的刺網漁具,兩端浮具須標示漁船名稱、統一編號、漁具名稱及刺網層數,另每15公尺間隔內應至少有一顆浮子標示漁船統一編號。

自111年1月1日起,刺網漁業漁具流失通報措施將全面實施,漁業處呼籲漁民朋友除依規定標示刺網漁具之外,網具流失時應依規定通報,以免違規受罰。
▲自111年1月1日起,刺網漁業漁具流失通報措施將全面實施,漁業處呼籲漁民朋友除依規定標示刺網漁具之外,網具流失時應依規定通報,以免違規受罰。(圖/漁業處提供)

行政院農委會後於110年1月14日訂定「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其中有關網具標示措施已於同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另有關網具流失通報措施將於111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屆時漁民使用之刺網漁具除應依規定標示之外,一旦發生因受海況影響、網具纏絡、航安事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攜回刺網漁業漁具時,應規定通報,倘未通報遭拾獲,依漁業法可罰3至15萬元。

透過漁具標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減少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
▲透過漁具標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減少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圖/漁業處提供)   

為方便通報,漁民朋友們可以選擇「海上通報」或「陸上通報」,進行海上通報時,漁船船長可利用「短波單邊帶無線電話(SSB)」或「無線電對講機(DSB)」向鄰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並請漁業通訊電臺協助填寫「刺網漁業漁具流失通報紀錄單」。選擇陸上通報者,漁船船主或船長於漁船進港時,就近至漁港安檢所(站)、區漁會或縣(市)政府填寫通報紀錄單。

漁業處表示,依現行中央規定,111年1月1日起,刺網漁業漁具流失未通報遭拾獲,將處漁業人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再次籲請漁民朋友們在出海前檢視漁具狀況,標示文字如有脫落不清者,應依規定補齊,若有網具流失應依規定通報,以免受罰。

為方便通報,漁民朋友們可以選擇「海上通報」或「陸上通報」。
▲為方便通報,漁民朋友們可以選擇「海上通報」或「陸上通報」。(圖/漁業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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